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普兰店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普兰店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公示
2008-09-28 19:29  文章来源:普兰店市贸易发展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1、行政许可机构与职能
普兰店市贸易发展局下设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酒类管理法规和有关标准,核发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打击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扶持酒类名牌产品。负责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对流通领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者依法进行管理,取缔无证经营,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酒类商品流通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2、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3、行政许可事项
普兰店市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4、行政许可程序
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⑴领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固定营业场所;
②有卫生许可证;
③有仓储设施、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
④有检验和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⑵领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属各市以上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由省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从事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活动,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⑶我省生产的酒类销往省外,省外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在7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⑷散装酒类应实行贴标包装销售。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散装酒类上市。
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销假冒和劣质酒类商品。
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无白酒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主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普兰店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程序公示
1、行政处罚机关
市贸易发展局下设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商品流通酒类管理和监察工作。
2、行政处罚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止酒类经营活动 ⑤暂扣或者吊销酒类许可证 ⑥法律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程序
⑴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⑵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对证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或七日内交付当事人。
⑶听证程序。对较大数据额罚款和责令停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之日内提出,并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失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为三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三个月。
5、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②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 ③辽宁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6、配合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咨询电话:83137623 联系人:杨殿伟、郭亮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