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告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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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28 19:32 文章来源:普兰店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普兰店市贸易发展局下设粮油管理科,负责《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在市贸易发展局粮油管理科取《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2、提交下列审查材料(纸张规格A4纸)
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⑵资信证明(经营资金规模3万元以上)。
① 新设立企业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的原、复印件。
②已设立企业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盖章)的原、复印件。
③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银行存款证明的原、复印件。
⑶与仓储库签订的租凭仓储设施协议书(合同)的原、复印件。
(期限至少二年以上,仓储能力不低于50吨,有粮食保管手段、质检方式、费用交付等相关条款,并附库区平面示意图,标明货物存放部位)。
⑷所租仓储库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仓储许可证副本的原、复印件。
⑸仓储库中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两名)资格证(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原、复印件。化验室必备的检验仪器:天平(1/10、1/1000),烘箱、分样器、粉碎机、砻谷机、容重器、碾米机。
⑹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⑺按要求填写好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3、材料合格后,有关人员实地查看仓储库区及化验场所的仪器设备情况。
4、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承诺期限:五个工作日。
6、有关规定:
⑴粮食收购经营者每年8-9月份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所需材料与办证材料相同。
⑵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将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月上报到市贸易发展局(粮油管理科)。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
咨询电话:83137623 联系人:杨殿伟、郭亮 |